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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檢查現場,城管工作人員在逐一指出餐館使用燃氣不符合規定的地方攝/劉業超
  法制晚報訊(記者洪雪)未安裝正規燃氣報警裝置;氣瓶未按時進行檢驗。今日上午東城城管通報稱,龍潭地區的一家餐館因燃氣使用不符合規定被要求限期改正。
  在幸福大街的一家餐館內,液化石油氣瓶和竈台分別擺放在一進門小屋的兩側,之間連接的軟管不但超過了兩米,中間更是用一個三通連上了兩個竈台。
  而根據燃氣安全的相關規定,連接燃氣氣具的軟管長度不得超過兩米;在未安裝分配器的情況下應一罐對應一竈。
  東城區城管委燃氣科工作人員說:“這家商戶的燃氣使用存在減壓閥不合格、氣瓶未按時進行檢驗等問題,我們已要求店主限期改正”。
  隨後,執法人員對廣內6號樓周邊的兩家餐館進行了檢查。對存在問題的餐館,執法人員向其開具《責令改正通知書》,要求其限期改正。  (原標題:東城查餐館燃氣安全 未安裝報警器 龍潭一餐館被要求限期整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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